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張慈慧即布達佩斯實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440號 抗 告 人 張慈慧即布達佩斯實業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113年度司票字第8440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6日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未繳納,駁回其抗告。 二、因抗告狀狀尾抗告人未簽名或蓋章,請補正已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