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游景欽業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死亡,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估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 第5項規定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