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游景欽業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死亡,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估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規定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聲字第199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游景欽業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死亡,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估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規定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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