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即增寶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相 對 人 李進益相 對 人 衣志綱相 對 人 許懷文相 對 人 劉益成相 對 人 譚慧豐相 對 人 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周友義」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濬智(即增寶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2日經董事會推選變更法定代理人,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