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王濬智
- 原告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進益、衣志綱、許懷文、劉益成、譚慧豐、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即增寶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 相 對 人 李進益 相 對 人 衣志綱 相 對 人 許懷文 相 對 人 劉益成 相 對 人 譚慧豐 相 對 人 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周友義」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濬智(即增寶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2日經董事會推選變更法定代理人,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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