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彭富康、陳玉慈、沃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岳造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彭富康 代 理 人 陳玉慈 相 對 人 沃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岳造宇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7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即第三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7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伊負有債務,為明瞭相對人目前清算程序之現況,爰聲請准予閱覽本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提出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36 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以證其實,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