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鍾仁祥、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鍾仁祥 相 對 人 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靜玉 相 對 人 蔡柏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9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關相對人「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