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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5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聲請人
世凱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田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88年度存字第1061號擔保提存事件內之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 萬4,000 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執行事件,前遵鈞院88年度裁全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提存上開擔保金在案。茲因訴訟終結已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未行使,爰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請求返還之擔保金,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受取權人得領取、提存人得取回或聲請返還提存物期間已屆滿,業經本院依法解繳國庫(本院113 年度解字第159號),從而,無可供返還之擔保金,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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