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號
- 聲請人
- 蔡月修
- 相對人
- 勝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可轉讓定期存單編號「HB24672、HB24673、HB24674及HB24675」之記載,應更正為「HB46272、HB46273、HB46274及HB4627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