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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輔宣字第7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聲請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不影響A02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特別代理人及其父親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釋明其為相對人A02之堂弟。

㈢陳報特別代理人之學經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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