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輔宣字第7號
- 聲請人
-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不影響A02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特別代理人及其父親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釋明其為相對人A02之堂弟。
㈢陳報特別代理人之學經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輔宣字第7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不影響A02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特別代理人及其父親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釋明其為相對人A02之堂弟。
㈢陳報特別代理人之學經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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