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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35號

履行遺產分割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文通

原告
邱○○
被告
李○○○

何○○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履行兩造於113年5月8日所立之遺產分割協議。依原告所提遺產分割協議書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原告可取得之利益為:㈠臺灣銀行存款新臺幣(以下同)165萬元,原告主張全部由其取得,價額為165萬元。㈡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1,082,812元,原告主張取得1/2,價額為541,406元(1,082,812×1/2=541,406)。㈢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2,811,075元,原告主張取得1/3,價額為937,025元(2,811,075×1/3=937,025)。㈣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4,224,000元,原告主張取得全部,價額為4,224,000元。

㈤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126,000元,原告主張取得全部,價額為126,000元。㈥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1,500元,原告主張取得全部,價額為1,500元。㈦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154,500元,原告主張取得全部,價額為154,500元。㈧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380,666元,原告主張取得全部,價額為380,666元。㈨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115,000元,原告主張取得全部,價額為115,000元。㈩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1,506,000元,原告主張取得全部,價額為1,506,000元。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建物,核定價額31,800元,原告主張取得1/3,價額為10,600元(31,800×1/3=10,600)。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建物,核定價額368,600元,原告主張取得1/3,價額為122,867元(368,600×1/3=122,867,元以下四捨五入)。屏東縣○○鄉○○村○○路0號建物,核定價額共31,666元(266+31,400=31,666),原告主張取得全部,價額為31,666元。以上合計9,801,230元(1,650,000+541,406+937,025+4,224,000+126,000+1,500+154,500+380,666+115,000+1,506,000+10,600+122,867+31,666=9,801,230元)。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801,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11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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