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酌減扶養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林妙蓁

  • 當事人
    甲○○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陳冠智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昱傑律師 相 對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 丁○○,雙方嗣於民國111年1月19日協議離婚,約定未成年子 女丙○○、丁○○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相對人單獨任之,聲 請人則應按月給付每名子女每月各新臺幣(下同)3萬5千元合計7萬元之扶養費,兩造協議離婚當時,聲請人任職於英 屬開曼群島商科絡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科絡達公司),並經科絡達公司派駐於大陸地區上海市,主要負責車廠業務及部分物聯網相關業務,薪資收入尚屬寬裕,然自111年3月起大陸地區上海市因疫情嚴峻,遭嚴格封控將近3 個月,聲請人公司業務推展因而嚴重受阻,聲請人雖持續開拓新客戶,惟市場環境因疫情之故嚴重惡化,業績未見明顯成效,而聲請人於112年4月8日與再婚對象育有一女戊○○, 生活負擔已有增加,但科絡達公司在業務進展持續受限下,自112年第三季起只好對聲請人減薪四成,公司負責人多次 私下向聲請人表達經營困境,並暗示聲請人應謀另謀出路,聲請人後續雖有拓展新業績之機會,但受中國大陸與美國間之貿易爭端影響,合作機會最後無疾而終,在公司業務已無拓展可能且科絡達公司不斷暗示應自行離職下,聲請人遂於113年5月離職。由於聲請人自112年第三季起薪資已大幅減 少,在聲請人需負擔每月7萬元之扶養費下,若繼續謀職, 不但收入難以穩定,且工作不穩定性極高,幾經思量下,聲請人決定與友人合作,於香港成立金合泰公司,從事大陸地區工業電腦之出口業務,專營工業電腦產品之銷售業務,惟由於現今國際貿易環境價格透明化,特別是阿里巴巴等電商平臺普及後,貿易利益極低,加上公司營運初期須投資開辦成本、維持費用、市場推廣、出差、樣品贈送及客戶交際等費用,公司仍處於虧損狀態,收入短期亦難期有起色。綜上所述,聲請人當初承諾之扶養費用,係基於協議當時之收入能力所為,惟協議不久後,大陸地區疫情嚴重因而進行封控,業務拓展極為不順,公司營運陷入困境下,聲請人薪資遭大幅降低,幼女出生後又增添生活開銷,最終不得已離職,嘗試創業經營,惟創業迄今虧損累累,此非協議之初所能明確預見,尚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所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之要件,爰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臺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 支出數額32,305元,並由兩造平均負擔等情,爰請求將聲請人給付之扶養費金額酌減為每名子女每月16,153元,並由相對人代為受領等語。並聲明:聲請人對未成年子女丁○○、丙 ○○之扶養義務,自本件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丁○○ 、丙○○分別成年之日止,應酌減為每人每月16153元,按月 於每月15日前給付,並由相對人受領。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本件聲請人應按月於每月15日匯款新臺幣7萬元至相對人帳戶內,作為兩造未成年子女丙○○、丁○○之 扶養費,係經雙方協議之結果,依實務見解,除非有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特別情事,否則不容聲請人任意無端主張酌減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以免損及未成年子女應有之權益。而聲請人僅空言因遭前公司刁難而離職,之後另成立公司接案、尚無穩定之收入,故屬於情事變更云云,但此部分非但未見聲請人提出任何相關證據以實其說,且依聲請人之離職聲明書所載,聲請人係因自己個人因素自請離職,所述根本與事實不符,而聲請人徒以自己從先前工作離職後收入不如以往、另有結婚生子等聲請人自己決定之所作所為當作藉口,作為本件聲請酌減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理由,此豈非更加凸顯聲請人之主張於法無據、更與前述實務見解所提及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特別情事毫無關聯。況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父母之經濟能力不足者,猶須犧牲自己原有之生活程度而扶養子女,惟本件聲請人徒稱其目前無穩定收入,卻未見其舉證證明其已窮盡一切方法犧牲、降低自己原有之生活程度仍無法依雙方原訂之條件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情形,顯然聲請人經濟狀況並無惡化至無法履行原約定扶養義務之情事,其不過是以一己之私,任意主張情事變更而請求酌減扶養費而已。綜上,本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金額既係經兩造協議為之,自不得由聲請人任意請求酌減,聲請人之請求實無理由且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等語。爰為答辯聲明: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按命為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家事事件法第99條、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 ,請求變更之;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亦為民法第1121條、第227條之2第1項所明定。所謂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範契約成立後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是法律關係發生後,為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力,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加以公平裁量而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而是否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裁判要旨參照)。且依上開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請求法院增減給付者,其性質為形成之訴,於判決確定時發生形成效力 ,其法律關係即因該形成判決確定而創設、變更或消滅。 四、經查: (一)兩造原係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雙方嗣於11 1年1月19日協議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丙○○、丁○○權利義 務之行使及負擔由相對人單獨任之,聲請人則應按月給付每名子女每月各3萬5千元合計7萬元之扶養費等情,為兩 造所不爭執,並有戶口名簿、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25至29、53頁),且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卷宗查閱無誤,首堪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於協議當時任職於英屬開曼群島商科絡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科絡達公司),並經科絡達公司派駐於大陸地區上海市,主要負責車廠業務及部分物聯網相關業務,薪資收入尚屬寬裕,惟協議不久後,大陸地區疫情嚴重因而進行封控,業務拓展極為不順,公司營運陷入困境下,聲請人薪資遭大幅降低,且科絡達公司不斷暗示應自行離職下,聲請人遂於113年5月離職,其後與友人合作成立金合泰公司,從事大陸地區工業電腦之出口業務,惟創業迄今虧損累累,此等情事亦非訂約當時所能預見云云。亦據提出英屬開曼群島商科絡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離職證明書、維基百科網頁列印頁、金合泰公司財務報表、營收訂單與報表等件為證。然查,聲請人所提出之離職證明書上明確記載離職原因係「因個人因素自請離職」等語明確,聲請人既未提出其任職於科絡達公司薪資或待遇有遭到調降,亦無法證明科絡達公司有要求其離職之情事,自難徒憑聲請人片面陳詞,即認定其主張上情為真正。再衡酌聲請人所稱科絡達公司業務遭受新冠疫情影響之情事發生於111年3月間,然聲請人遲至113年5月間始離職,可見聲請人離職與疫情影響並無直接關聯,且聲請人亦自陳其於離職前即與友人合作設立金合泰公司,甚且得提出金合泰公司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全年度之財務報表(本院卷第89頁),顯然對於將來轉職預作規劃,可見聲請人自科絡達公司離職應係其基於個人職涯規劃而為之安排,此為聲請人締約當時所得預見之情事,聲請人當可自行評估衡量,尚難執此遽謂已有情事變更之情形。再者,創業初期本需投入相當成本及心力,所投注之初期資金並非可以立即回收,甚至亦可能因為經營不善而負擔債務,此為一般人主觀評估下可預見之結果,自不得將此聲請人自身職涯規劃導致收入減少之不利益結果,片面轉嫁於戮力扶養子女之相對人。是聲請人據此主張,尚乏憑據。 (三)至聲請人主張伊再婚後另生育一名未成年子女,而需扶養該名未成年子女,此非契約成立當時所能預料云云。固據提出戶口名簿為證。惟衡酌聲請人為69年出生,於兩造於111年間協議約定扶養費數額時年約42歲而正值壯年,其 將來再婚及另育子女,均非上開和解約定時不得預見之事;況聲請人另育子女增加扶養人口等情,亦屬其得本於自由意志得控制範圍,尚非無選擇權限或難以事先預見,亦與情事變更之要件不符。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事由,均難謂符合情事變更原則。從而,聲請人請求其對於相對人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丁○○扶養費之給付,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 酌減為每月各16,153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李苡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