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9號
- 上 訴 人
- 海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啓仁
- 被上訴人
- 亞瑟遊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英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66,255元(計算式:4,182,827元+自112年8月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日止之利息83,427.97元=4,266,2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