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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昌義

上訴人
正文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立帆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璨鋒陞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萬8,812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6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4萬68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218萬7,127元 利息 113年7月15日 113年8月22日 5% 1萬1,685元      1萬1,685元   合    計     219萬8,8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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