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號
- 原告
- 砌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叡
- 被告
- 弘璽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弘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