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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9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辜漢忠

抗告人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福泰、陽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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