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90號
- 抗告人
-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福泰、陽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救字第9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福泰、陽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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