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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智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黃筠雅

原告
川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俊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雯欣律師
被告
日熙防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灣細水霧學會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鴻勛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1 原判決被告當事人欄之「上三人訴訟代理人李仁豪律師」下方   原記載   未記載   更正後記載   複 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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