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智字第7號
- 原告
- 川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俊
- 訴訟代理人
- 蔣昕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雯欣律師
- 被告
- 日熙防災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台灣細水霧學會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勛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李仁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1 原判決被告當事人欄之「上三人訴訟代理人李仁豪律師」下方 原記載 未記載 更正後記載 複 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