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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蘇錦秀

上訴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被上訴人
台灣德迅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涵茗Neo Han Meng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本院113年度海商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5月28日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懌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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