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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余盈鋒

  • 被告
    林彥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債 務 人 林彥飛 代 理 人 陳宜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彥飛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254號卷【下稱調解卷】第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解卷第13至20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解卷第10頁)、民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解卷第45、46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105頁)、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調解 卷第11頁)、銀行存摺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132至276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一第278至380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一第382至387頁)、薪資單明細(本院卷一第394 至426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卷一第438至439頁)為證,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2月12日保普老字第11313082900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2月13日新北市社助字第1132482398號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12月17日國署住字第1130130767號函、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 局113年12月18日新北城住字第1132481904號函(本院卷一 第42至50頁)、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113年12月18日傳真本院之薪資單明細(本院卷一第56至112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3日台壽字第1140008272號函、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9日陳報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8日新壽保全字第1140001434號函、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0日富保法字第1140000915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5日陳報狀附保單資料、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 年3月27日南壽保單字第1140012562號函(本院卷二第28、42至57頁)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現年45歲,居住在新北市汐止區,每月薪資收入約5萬6,000元(本院卷二第59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900元之1.2倍即2萬280元,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本院卷二第102頁) ,其名下除一98年出廠之機器腳踏車(調解卷第10、11頁)、銀行存款共357元(本院卷一第132至276頁)、富邦人壽 保單2張(解約金共7,376元,本院卷一第382至387頁、本院卷二第55頁),相較已向本院陳報債權之無擔保債務總額已達376萬4,841元(調解卷第87、89、94、118、119頁、本院卷二第24、30、111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 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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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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