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余盈鋒

債務人
杜美清
代理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之「正本」。
二、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查詢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提出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1年6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提出之存款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因資料過多遭銀行彙整,請另向金融機構申請彙整區間之交易明細。
三、說明債務人自陳負擔林維博每月生活費新臺幣(下同)1萬7
    ,418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四、說明債務人之中華郵政帳戶,113年3月14日、113年6月19日
    、113年12月6日、114年3月3日交易紀錄之交易原因及對象
    為何。
五、說明債務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3年3月15日、113年3月
    25日、113年4月10日、113年4月15日、113年4月18日、113
    年4月22日、113年4月23日交易紀錄之交易原因及對象為何
六、說明「優食台灣」、「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PROPCH」
    匯款至債務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原因。債務人如有尚未陳
    報之收入,請據實陳報。
【以上第一點至第三點係本院第二次命補正。另請代理人協助債
務人遵期提出補正資料,代理人亦請「務必確實將上開資料整理
,並為適當之說明後再提出於本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