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余盈鋒

  • 被告
    楊孝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 債 務 人 楊孝繁 代 理 人 賴宇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孝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卷第9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113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366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3至20頁)、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解卷第25頁)、民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解卷第24、23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84頁)、郵局及銀行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18至136、174至178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48至156頁)、國泰世華銀行114年1月簡易對帳單(本院卷第158至159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保單資料(調解卷第50頁、本院卷第42、44頁)、營業稅稅籍證明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暫停營業備查函(調解卷第26至37頁)、身心障礙證明及新北市汐止區公所身障生活補助核定通知函(調解卷第56、57頁、本院卷第146至147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卷第144至145頁)為證,並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11月27日國署住字第1130122731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 局113年11月27日新北社助字第1132357429號函、新北市政 府城鄉發展局113年11月27日新北城住字第1132358439號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1月27日保普老字第11313079260號函(本院卷第26至34頁)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現年58歲,居住在新北市汐止區,為飛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迪公司)董事長,而債務人罹癌無法工作,飛迪公司自108年6月1日起停業至今,有債務人提出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暫停營業備查函、診斷證明書可證(調解卷第27至37、58至66頁),債務人之生活費用來源為身障補助每月5,437元,其餘均倚靠親友接濟(本院卷第95頁), 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萬6,900元之1.2倍即2萬280元,計算其必要生活費 用,已入不敷出。其名下財產有保單兩張(保單價值準備金共1萬1,485元,調解卷第50頁、本院卷第42、44頁)、股票及基金現值共約2萬2,5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卷第150、158頁)郵局及銀行存款共767元(本院卷第118至136、174至178頁),相較本件已向本院陳報債權之債務總額已達109萬5,972元(調解卷第68、82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 信用及勞力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 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張淑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