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
- 債務人
- 林佳燕
- 代理人
- 楊政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4,160元【計算式:(7+1)×43×15-1,000=4,16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⒊報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⒋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汽車之行照及估價單;如已報 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1年7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儲 蓄型、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⒎說明債務人擔任扎基有限公司董事之原因,是否投資該公司、 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 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 更登記事項表、近5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 股東或董事長身分申請)。 ⒏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7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⒐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⒑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1至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暨自111年7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 ⒒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⒓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萬1,681元超逾債務人住居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應提出證據證明就各該費用確有 支出之必要。 ⒔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 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