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余盈鋒
- 當事人鍾素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 債 務 人 鍾素貞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鍾素貞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 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155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2頁)、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解卷第14至15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140頁)、民國110、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解卷第16、17頁、本院卷第138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77頁)、如附 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卷第142至154頁)、郵局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64至242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244至252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264至265頁)、富邦人壽及中華郵政保單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54、256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額試算表(調解卷第19至20頁)、房屋租賃契約書(本院卷第284至289頁)為證,並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1月18日北市都企字第1133085334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1月15日北市社助字第1133206716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1月20日保普老字 第11313076890號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1月6日國署住字第1140002783號函(本院卷第46至52、258至259頁)、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3年12月6日神估字第113090601號函附不動產價格鑑定報告(本院卷第60至130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5日陳報狀附保單資料、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壽險處114年2月25日處壽字第1142200103號函附保單資料、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30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40430029號函(本院卷第290至298、302頁)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現年73歲,居住在臺北市北投區,無工作收入,依靠國民年金每月新臺幣(下同)5,058元、租金補貼7,000元(本院卷第50至52、134、258、278至280頁)維生,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2萬379元之1.2倍即2萬4,4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 算其必要生活費用,每月收入實已不敷支出,尚無餘額可供還款,而其名下財產有郵局及銀行存款共1萬9,787元(本院卷第164至242頁)、保單(解約金共約119元,本院卷第264、291頁)、名下系爭土地除附表編號1土地外,業已進入拍賣程序(土地鑑定價格、最低拍賣價額如附表所示,本院卷第64至130、161至162頁),考量相較於債權人所陳報之債 權總額已達1,084萬9,603元(計算至113年5月20日,調解卷第37、53、89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債務人之應有部分 債務人之應有部分鑑定價格(本院卷第64至130頁,單位: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4,023.23 20/4320 24萬6,000元 土地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債務人之應有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282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最低拍賣價額(本院卷第161至162頁,單位:新臺幣) 2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00 10/270 30萬8,000元 3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102 10/270 10萬3,000元 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35.11 3/18 29萬5,000元 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萬2,501.11 3/18 686萬1,000元 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069.28 3/18 278萬4,000元 合計 1,059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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