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楊明華(原名:楊兆進、楊明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 債 務 人 楊明華(原名:楊兆進、楊明華) 代 理 人 郭宜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 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有明 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劉邦培 附件: ⒈說明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債務人陳報之財產是否業經執行完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 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⒊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估價報告或拍賣底價之證明文件。 ⒋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民國111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⒍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⒎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⒏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⒐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者除外)。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 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⒒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地址,若為租賃,並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水 、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⒓提出「宏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並說明是否曾自該公司受有報酬或薪資?對該公司現有無債權等任何財產上之權利?如有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⒔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部分債權人,前向本院陳報其並非債務人之債權人,請確認債務人是否確有積欠其債務,並於更正債權人清冊後,重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