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
- 債務人
- 李鳳英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說明所承租之新北市淡水區房屋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負
擔房租及相關居住費用。
2.除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0227號強制執行事件外,是否有
其他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3.說明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
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依聲請人所提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所得資料清單,
於111年度自臺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受領3,640元、元
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受領8,780元,於112年度自元山
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受領8,433元。請說明受領上開金
額之原因,如為股利,則持有上開公司之股份數、價值為
何?如已處分,則說明何時處分及處分金額為何?
5.說明債務人名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是否業經債權
人拍賣,若尚未拍賣,應提出汽車行照影本及估價報告;
提出債務人名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NCV-7119)之
估價報告。
6.除聲請時已提出之部分外,債務人應提出自民國111年9月
起迄今其他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之種類及
數額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如有,陳報其來源及數額並
提出證明文件。
8.列表說明債務人所領取之各項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
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之請領時間及金額
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9.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
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
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
10.「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11.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12.說明債務人於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汽車貸款餘額及
貸款汽車是否業已抵償。
13.債務人現是否有工作?若有,應說明每月收入為何並提
出證明,若無,則應說明如何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14.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5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
7項規定,債務人必要支出費用與同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規定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及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
件,其中所謂必要支出費用及包含房租費用。依聲請人
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除必要生活費用以新
北市政府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列計外,尚加計
房屋租金每月租金7,000元,依此計算,聲請人主張每月
必要支出費用已逾新北市政府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2倍,如聲請人依此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請依規
定明確列舉每月各項支出名目、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