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黃柏仁
- 被告魏瑞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 債 務 人 魏瑞明 代 理 人 宋佳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魏瑞明自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 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06號卷【下稱調解卷】第4頁)、農 會存摺影本(見調解卷第8-9頁背面,本院卷第34-37頁)、機車行車執照及中古車價查詢資料(見調解卷第10頁,本院卷第32-33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 壽)保單相關資料(見調解卷第11-13頁,本院卷第38-4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18-19頁)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20頁)、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21-22頁)、收入證明切結書(見調解卷第23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調解卷第24頁及其背面)、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見調解卷第25頁)、本院家事庭民國112年11月20日士院鳴家 宜112年度司繼字第2310號函、113年1月31日士院鳴家宜112年度司繼字第3068號通知(見本院卷第30-31頁)、房屋租 賃契約書(見本院卷第42-44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48-50頁)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 卷第66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4月30日新北社助字第1130808481號函(見本院卷第25頁)、南山人壽113年5月13日南壽保單字第1130013601號函暨保單明細表(見本院卷第45-46頁)、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0日凱壽 客一字第1132008256號函(見本院卷第55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51歲,居住在新北市八里區,自陳目前以打零工維生,每月平均工作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1,000元(見調解卷第6頁、第23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6,400元之1.2倍即19,680元,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每月約餘1,320元可供還款,且其名下財產為陳報之存款38元(見調解卷第5頁),價值約9,999元之機車1輛(見調解卷第10頁,本院卷第32-33頁),及保單預估解約金1,064元(見本院卷第46頁),相較所陳 報債務總額已達2,262,864元(見調解卷第1頁、第14-15頁 ),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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