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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江哲瑋

債務人
吳于宸即吳珣蓁即吳佳容
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
2.說明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即110年11月至000年00月間有無處分債
  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
  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所繼
  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稅或免
  稅證明)。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但繼承是在聲
  請更生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迄今)開始(即被繼承
  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上開繼承事項,另請一
  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4.債務人陳報名下有機車一輛,請說明除該機車外,是否仍有其
  他汽機車?請提出所有汽機車車輛之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
  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有無申
  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
  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
  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
  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
5.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
  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11月起迄今之
  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
  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0年11月
  起迄今各筆金額超過10,000元之收入/支出交易原因(可以直
  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6.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及自110年1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
  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
  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7.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縱無
  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自110年11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
  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
  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
  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債務人陳稱自111年7月1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於千樂商行任職
  ,請說明目前是否仍於相同地點服務,如是,請陳報自112年9
  月30日迄今之薪資結構;如已變更,請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
  債務人自112年9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
  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
  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
  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
  、補助、加班費、業績獎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10.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1.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0年11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
   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
   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
   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2.債務人自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22,816元,復稱每月收入約1
   2,000元,似明顯入不敷出。債務人應說明如何支應逾收入部
   分之支出?或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
   之收入及必要支出內容。
13.債務人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有限責
   任臺北市社區經營維護勞動合作社給付之「薪資」80,420元
   ,請說明給付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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