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
- 債務人
- 湯長松
- 代理人
- 曾琴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並說明所承租之新
北市淡水區房屋之所有居住成員,房租由何人負擔。
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3.提出債務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
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除聲請時已提出之部分外,債務人應提出自民國111年3月
起迄今其他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6.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之種類及
數額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如有,陳報其來源及數額並
提出證明文件。
7.除新北榮民服務處之就養給付及國民年金補助外,說明債
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
、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
資格之原因。
8.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9.「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10.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11.債務人現有無工作?如有,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
,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及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於完成後提出於本院。(本項補正時間2個月)。
12.依債務人所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
說明於111年度分別自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領685元、
411元、自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受領1萬2,000元、自財
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受領
1萬元之名義及緣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