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許碧惠蘇錦秀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
    李嘉寅

  • 上訴人
    洪志宏
  • 被上訴人
    旅天下聯合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洪志宏 被上訴人 旅天下聯合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寅 訴訟代理人 陳詩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2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2年6月9日經由被上訴 人之旅遊網頁(下稱系爭網頁),訂購自同年8月18日至8月23日之「2023歌詩達郵輪莎倫娜號~基隆出發【長崎/鹿兒島 】自由行6日」旅遊行程(下稱系爭行程),上訴人並分別 於訂購當日15時5分、15時15分,各以信用卡刷卡支付新臺 幣(下同)17,800元,合計35,600元。詎被上訴人於其訂購完成後,卻告知上訴人並未繳足訂金全額,且上開日期沒有上訴人想要預訂之艙房,而片面取消上訴人所訂之系爭行程,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訴請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刷卡金額5倍之懲罰性違約金179,0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79,000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辯稱:上訴人於訂購當日14時50分許曾撥打電話詢問被上訴人之業務人員,得知系爭行程內艙房2人一 室價格為每人30,900元,每間房間最多增加2人,每增加1人應加價8,900元,然上訴人在未訂購內艙房2人一室商品之情形下,直接下單訂購增加人數之加購商品(8,900元×4人) ,被上訴人業務人員收到訂單後即致電上訴人,再次向上訴人說明內艙2人一室為每人30,900元,2人費用為61,800元,應繳訂金為每人15,000元,4人共60,000元,上訴人無法接 受,執意認為每人價格應為8,900元,實則並未繳足訂金; 又被上訴人於收單後,旋即與郵輪操作中心旅行社確認業已滿額,故於上訴人訂購當日15時43分即取消其刷卡授權,系爭網頁之商品價目表係為要約之引誘,上訴人以信用卡支付費用授權成功,係信用卡額度圈存狀態,被上訴人已取消刷卡授權,既未承諾,亦未收受上訴人款項,兩造間並未成立契約等語;並請求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經調查審理後,認上訴人之請求為無理由,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補稱:網路訂購消費方式,訂購完成即不可單方片面更改,被上訴人於系爭網頁上加註「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仍需以業務專員回覆確認為準」等文字,違反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被上訴人片面取消系爭行程,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11、12 、17、22條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 上訴人179,000元。被上訴人則於第二審程序中補稱:網路 交易難以事先預估訂購數量,被上訴人須向郵輪操作中心確認方能得知,系爭網頁僅為要約引誘,並已清楚標示「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仍需以業務專員回覆確認為準」,被上訴人既未承諾,兩造間契約不成立,並未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又被上訴人為交通部觀光署主管之旅行業,並非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且無須簽署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故不適用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協同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兩造於本院114年5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同意整理不爭執事項及爭點如下: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1.上訴人於112年6月9日經由系爭網頁訂購系爭行程(訂購 網頁如原審卷第13頁),上訴人並分別於訂購當日15時5 分、15時15分,各以信用卡刷卡支付17,800元完成,合計35,600元。 2.上訴人訂購完成後,被上訴人之業務人員有致電上訴人,其後被上訴人並自行於同日15時43分取消上訴人上開信用卡刷卡授權,並未再告知上訴人或取得上訴人之同意。 (二)兩造之爭點: 1.兩造間就系爭行程之旅遊契約是否業已成立? 2.如兩造間就系爭行程之旅遊契約是否業已成立,上訴人 主張被上訴人片面取消其所訂購之行程,違反消費者保 護法第10條之1 、11、12、17、22條,依同法第51條規 定,訴請被上訴人賠償以上訴人刷卡金額35,600元五倍 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共179,000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15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契約之成立,須有要約與承諾二者意思表示一致之事實始足當之,若無此事實,即契約尚未合法成立,自不發生契約之效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前揭法條規定,表意人所為究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應以表意人有無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之主觀意思、或表現出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之客觀行為加以判斷,若屬要約,則相對人所為應允之意思表示即屬承諾,契約即因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若屬要約之引誘,因其並不具有拘束力,相對人對要約之引誘所為之表示,性質上應屬要約,須待原表意人就相對人之要約為承諾後,雙方意思表示始為一致,契約方始成立。 (二)經查: 1.上訴人於112年6月9日經由系爭網頁訂購系爭行程時,系 爭網頁上於備註欄業已載明「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仍需以業務專員回覆確認為準」(見原審卷第13頁),足見被上訴人於系爭網頁上已明確預先聲明不受拘束,一般消費大眾亦可由此清楚知悉被上訴人並無受拘束之意思,關於前開備註欄記載之原因,被上訴人並陳明係因系爭行程為多家旅行社共同銷售,艙房所餘數量浮動甚劇,是否尚有庫存,被上訴人需與郵輪操作中心確認方能知悉,故於系爭網頁上為前開不受拘束之預先聲明(見本院卷第43頁),此本為網路交易之常態,依其情形及交易之性質,當可認為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是被上訴人於系爭網頁上所刊登關於系爭行程之訊息,並非要約,僅屬要約之引誘。 2.上訴人雖主張其分別於訂購當日15時5分、15時15分,各 以信用卡刷卡支付17,800元完成,合計35,600元,詎被上訴人於其訂購完成後,卻告知上訴人並未繳足訂金全額,且上開日期沒有上訴人想要預訂之艙房,而片面取消上訴人所訂之系爭行程云云,然上訴人所為信用卡刷卡授權,僅為信用卡額度圈存狀態,被上訴人並未向銀行請款,且上訴人以信用卡訂購完成後,被上訴人之業務人員有致電上訴人,其後被上訴人並於上訴人刷卡同日15時43分取消上訴人所為信用卡刷卡授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前揭「兩造不爭執事項」2.),被上訴人復以訊息通知上訴人:「關於您的郵輪訂單訂金金額15000*2,並未繳足訂 金全額,目前該日期也沒有您想要預定的內艙艙房,故已為您取消訂單」等語(見原審卷第15頁),可知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以信用卡刷卡授權所為訂購系爭行程之要約,並未有所承諾,亦未加以請款,足認兩造間就系爭行程之旅遊契約並未成立。 3.上訴人雖另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網頁上加註「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仍需以業務專員回覆確認為準」等文字,違反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云云,惟被上訴人於系爭網頁上所刊登關於系爭行程之訊息及相關備註內容,並非要約,僅屬要約之引誘,其後上訴人雖以信用卡刷卡授權,然被上訴人既未加以承諾,兩造間之契約並未成立,自無任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可言,況被上訴人為交通部所主管之旅行業,並非經濟部所主管之零售業,更無上訴人所提前揭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是上訴人前開主張,顯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兩造間之旅遊契約並未成立,自無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適用,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片面取消其所訂購之行程,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 、11、12、17、22條,依同法第51條規定,訴請被上訴人賠償以上訴人刷卡金額35,600元五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共179,000元,係 屬無據,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證據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唐千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