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聯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彭仁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聯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仁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有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 非訟事件法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所提資料不完整,應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邱勃英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及有無受執行之情形。如聲請人與債權人間如有相關訴訟,並應請聲請人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則應提出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 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