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聯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彭仁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聯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仁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性質 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所提資料不完整,應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邱勃英 附件: 一、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補正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 及聯絡方式。 ㈡、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㈢、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㈣、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二、名下I770697號發明專利之估價報告或相當於估價告之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