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康家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康家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本件破產宣告聲 請係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固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影本、高雄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340號本票裁定影本、臺南地院112 年度司票字第3208號本票裁定影本、臺南地院112年度司票 字第3559號本票裁定影本、臺北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5748號本票裁定影本、臺南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419號本票裁 定影本、高雄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112號本票裁定影本、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面額新臺幣(下同)50萬、30萬元郵政匯票影本、樺品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列印資料、樺舍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列印資料、樺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本院112年 度司拍字第315號民次裁定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資料清單、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同段92-1地號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上開北投房地之實價登錄查詢截圖、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新竹市○○段○000 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上開新竹市房地之實價登錄 查詢截圖、報案證明單影本、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列印資料等文件,惟未具體完整記載如附件所示之必要事項,且尚有其他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尚未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算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宋姿萱 附件: 一、聲請人雖已經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所提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補正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各存款帳戶存摺及其內頁交易明細,並請補摺至最新交易日期)。 ㈡請提出臺北市○○區○○里○○路○段00巷00號3樓房地之交易市值 證明,並就設有第一順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780萬元、 第二順位抵押權960萬元、第三順位抵押權600萬元,各抵押權目前所擔保之債權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有經查封、扣押或強制執行中,請說明該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㈢請提出新竹市○區○○里○○路000巷00號7樓之2房地之交易市值 證明,並就設有第一順位抵押權595萬元、第二順位抵押權720萬元、第三順位抵押權600萬元,各抵押權目前所擔保之 債權額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如有經查封、扣押或強制執行中,請說明該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就名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所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數額、清償情形、債權餘額為說明及提出相關資料等證明文件。 ㈤如有其他動產(如車輛、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等),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㈥如有股票、基金或有價證券,其張數、股數,並提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存摺封面、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證券公司帳戶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二、聲請人雖已經提出債權人清冊,所提債權人清冊應補正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 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請說明債權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㈣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 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㈤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㈦對於聲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債務,提出主債務人樺品有限公司、樺舍有限公司現時資力因債務超過資產而達不能清償之相關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經會計師簽證、股東表決承認之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公司營業帳簿、設備資產之清冊及相關憑證等)。 三、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四、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 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並說明聲請人目之 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自陳其為樺品有限公司、樺舍有限公司負責人,又樺品有限公司、樺舍有限公司是否已向他法院聲請破產,請聲請人提出其聲請破產之證明。 六、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