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達叔有限公司、張哲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達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具狀提出經聲請人達叔有限公司蓋章之「民事宣告破產狀(債務人聲請)」原本,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 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而破產聲請即屬非訟事 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於稱謂欄記載聲請人係達叔有限公司,惟狀尾簽章欄僅有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哲寧之簽名,而未蓋用聲請人之公司印章,且尚欠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補足。茲命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經蓋用公司印章之「民事宣 告破產狀(債務人聲請)」原本,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 一、應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如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逾新臺幣100萬元者,應扣除 聲請人於聲請時自行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後,補繳餘額) 。 二、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該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如下,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依本件聲請人所述持有飾品珠寶一批,應載明其明細、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應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債權人?若有,應提出聲請人之完整債權人清冊,其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相關證據: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 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 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應陳報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勞健保費用?如有,應說明稅捐、裁處機關及項目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五、應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聲請人之完整債務人清冊,其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相關證據: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 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六、應陳報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 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應提出聲請人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臺灣票據交易所票據信用資料。 八、應提出聲請人近2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