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望丘島有限公司、黃信哲、理想生活計劃股份有限公司、董彥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望丘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哲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 上訴 人 理想生活計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彥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19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 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萬5,839元,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 第68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卷第92、100至108頁),依前揭規定,其上訴乃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