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郭曉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智元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4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各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雖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