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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辜漢忠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黃柏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本院112年度存字第809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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