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柏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黃柏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本院112年度存字第809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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