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黃柏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本院112年度存字第809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聲字第10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本院112年度存字第809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