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號
- 聲請人
- 李揚俊
- 相對人
- 蔡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聲字第87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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