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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新楣

聲請人
李揚俊
相對人
蔡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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