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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蘇怡文
  • 法定代理人
    毛思懿

  • 原告
    悅鳴數位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悅鳴數位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思懿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3萬9,9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屬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3萬9,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07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一併補行提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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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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