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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4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黃筠雅

原告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仲杰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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