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仲昌通訊有限公司、洪仲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仲杰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