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李順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黃泓儒 周逸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宛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牛營造有限公司、威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3,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