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LEE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LEE-LUONG SYLVIA S.Y(中文姓名:李承恩)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邱于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昇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3,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