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楊忠霖
- 當事人盛灃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盛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塊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0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6,53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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