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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瑾瑜
被告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計天雄
被告
吳菁菁

計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997,00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依上開規定,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6日止共41,4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38,442元(計算式:5,997,006元+41,436元=6,038,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一:(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息 起迄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收 1 1,199,400元 2.220% 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797,606元 2.220% 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5,997,006元
附表二: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日數 年利率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1,199,400元 113年4月23日 113年8月6日 106 2.220% 7,733元 2 利息 4,797,606元 113年4月23日 113年8月6日 106 2.220% 30,931元 3 違約金 1,199,400元 113年5月23日 113年8月6日 76 0.222% 554元 4 違約金 4,797,606元 113年5月23日 113年8月6日 76 0.222% 2,218元       合計 41,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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