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1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李玲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煜德律師
被告
清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莉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113年3月9日清淞社區第15屆管理委員會113年3月份例行會議關於臨時動議『李玲委員即刻解除主任委員職務,依規約主任委員職務由副主任委員卓蕙青代理』之決議無效」,訴之聲明第2項為「確認113年3月10日清淞社區第15屆管理委員會113年第1次臨時會議關於議題一『黃莉惠委員接任第15屆主任委員』及臨時動議『評選皇翔物業為物業公司第一順位』、『請李玲委員於3月14日前繳回管委會大章』等決議無效」,是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間並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依上揭說明,應各別徵收裁判費。且該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為各該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7,335元,尚欠1萬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