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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高御庭

原告
崇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瀞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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