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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高御庭

原告
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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