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8,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