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7號
- 原告
-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8,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