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陳世源
- 當事人黃耀德、鄭美裡、江李錦、陳美華、葉美珍、蔡煜東、鄭錦宗、謝美珍、陳碧雲、呂世元、彭杓、李阿仁、周明慶、龔鳳樁、游姿青、洪寅龍、吳傳宗、吳林淑芬、黃碧珠、陳美雄、曾娓華、沈嘉琦、謝琨妹、方向中、周清波、余勝義、羅素寬、王定國、張松偉、楊慧玲、簡素良、百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沈麵、黃耀董、劉延樹、周芷竹、張進發、鄭素珍、莊育腕、蔡建中、朱美鳳、黎翠萍、黎碧純、黎曉靜、林建興、吳秉益、陳芝伶、楊浿彤、吳美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黃耀德 訴訟代理人 王緯貞律師 被 告 鄭美裡 訴訟代理人 江玉美 被 告 江李錦 陳美華 葉美珍 蔡煜東 鄭錦宗 謝美珍 陳碧雲 呂世元 彭杓 李阿仁 周明慶 龔鳳樁 游姿青 訴訟代理人 林泰和 被 告 洪寅龍 吳傳宗 吳林淑芬 黃碧珠 陳美雄 曾娓華 沈嘉琦 訴訟代理人 詹麗月 被 告 謝琨妹 方向中 周清波 余勝義 羅素寬 王定國 張松偉 楊慧玲 簡素良 百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欽諭 被 告 陳沈麵 黃耀董 劉延樹 周芷竹 張進發 鄭素珍 莊育腕 蔡建中 朱美鳳 黎翠萍 兼 訴訟代理人 黎嘉芬 被 告 黎碧純 訴訟代理人 蘇家昇 被 告 黎曉靜 林建興 吳秉益 陳芝伶 訴訟代理人 陳宥瑞 被 告 楊浿彤 吳美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本院囑託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結果,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9,279,45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依原告共有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1000分之2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3,427元(計算式:69,279,450元×23/1000=1,593, 4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汐止區 中正 492 1,292 100000分之7111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209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鋼筋混凝土造18層 第3層:854.35 1分之1 備註 含共有部分:中正段2186建號、面積3,550.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94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