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朱溥霖
- 原告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立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7萬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9,10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8,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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