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6號
- 原告
- 誠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葉在崑
- 原告
- 黃志仁
林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妤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166號
林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妤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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