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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余盈鋒

原告
黃毅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24萬1,03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於113年9月3日起訴,原告請求自113年9月4日起算之利息,為起訴後之孳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4萬1,0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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