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高御庭
- 法定代理人李金傳
- 原告穩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穩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傳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達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達益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6,169元(計算式:396,169+4,480,000=4,876,16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3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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